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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的规定(修订)
(业经2020年10月6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障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强化研究生的创新和创造能力,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的界定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是指博士研究生入学后至申请学位答辩前,以9728太阳集团主页地址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包括副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所在学科领域范围内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获得的科技奖项等成果,且在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中有所体现的学术成果。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发表高质量论文(A3以上级别或B1级别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论文)代表作1篇,且同时须取得以下创新性成果之一:
1.获得授权1项发明专利(前2名),成果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并进行了成果转化,实现创新价值。
2.获得1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额定内人员)。
3.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报告(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4.发表1篇A4或A5级别,或2篇B2级别或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论文。
5.取得与以上相当的创新性成果。
三、博士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须以发表(包括网络版或网上预先发表等)为准,录用通知不予认同;国际会议论文和期刊增刊所收录的EI或SCI 论文等不能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
四、各博士学位授权点依托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结合本学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具体标准及相关认定程序,但是所制定的标准须不低于以上所规定的要求。
五、本规定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学术型博士研究生,2020级及之前的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